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需持《大连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不能按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重新提交入学申请,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因出国留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开学2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由招生就业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的,需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一)款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以及入学后3个月内的复查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新生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学校即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二)在校生必须在开学2周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各学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注册前,学生必须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该缴纳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四年制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为4至7学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除创业外,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学习期间申请创业,可在原有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学分与修业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所选课程的考核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应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如下:
(一)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二)实验课、上机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三)体育课每授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五)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选课。凡经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教学环节;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听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部分课程,但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二)重修、复修课程的学生,如所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须于开课1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冲突的重修、复修课程,但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三)体育、军训及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设计等)不得申请免听。
(四)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试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四)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重修、复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择重修或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已经及格的课程,可以选择复修。
(二)学生重修、复修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按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成绩的修读方式以“重修”或“复修”记载。
(三)学生重修、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一般应在下一学年补做或重做。
第十七条 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开设的其它专业(或方向)中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在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参加该专业双学位学习。
学生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具体事项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需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自习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
(二)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三)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
(四)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五)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持有关说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第二课堂等)可以采用等级分制评定(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考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作业(报告)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记为旷考。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在下一个长学期开学前一周设有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办理缓考申请。学生申请缓考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向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二)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院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所在学部(学院)教务办公室补办缓考手续。
(三)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四)批准缓考的课程记为“申请缓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请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凡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均不能参加该课程当次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学生的修业情况,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三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标。
(一)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绩点
100 5.0
90-99 4.0-4.9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0 -59 0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的成绩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有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大类(专业):
(一)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一考成绩)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位于本大类(专业)前20%的学生;
(二)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大类(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三)对其它大类(专业)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转大类(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兴趣的学生;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的学生;或不适应本大类(专业)的学习,不转大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大类(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以特殊形式招生的(国防生、艺术类学生、语言类学校保送生等);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转回原专业的;
(五)休学期间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及应予退学的;
(六)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大类(专业)的具体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大类(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 有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二)有特殊困难或者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末办理。
(二)学生申请转学,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包括学生在校综合表现鉴定、成绩单、载有该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等材料。如患病转学,还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等。
(三)学生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学校将相关转学材料寄转入学校办理后续事宜。学生跨省转学,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后续事宜。
(四)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将转学情况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五)上述所提转学均指我校学生转出至其他高校学习,接收其他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参照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五)进行创业的;
(六)其他情况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只能在正常教学周内申请,考试周和夏季学期原则上不受理休学申请。
(二)学生休学,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休学一经批准,必须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或1学期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创业,申请休学时间累计(含其它情况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六)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生休学期间学费按《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前,必须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应当于开学第1周内,到所在学部(学院)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携医院诊断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1周内到所在学部(学院)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说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需在2年内到所在学部(学院)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说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到期2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复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但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学习。
第八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一个长学期(夏季小学期与春季学期合并计为1个长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国际班13学分),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受到2次退学警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学校予以退学的:由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学生必须退学的说明材料,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说明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学部(学院)负责送达,同时,学部(学院)需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退学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部(学院)存留,一份由学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六)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于上述表现突出的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形式,包括各类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以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等,具体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大连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形式。对学生的处分具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本科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提前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的,学校准予本科结业,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不含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应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五十三条 已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但尚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25%者只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可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报 退
第五十九条 学生离校按要求办理报退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相应证书或证明。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生,2016级及以前年级的本科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