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各级各类学生比赛的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适用的比赛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正式主办,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教学、科技、体育和文化艺术等类比赛。
二、学校有关部门在组队参加训练或比赛前,应将比赛的主办单位、比赛内容、比赛时间、训练计划、队员名单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目前学校认定的大学生比赛项目见附件。对于在考试周内进行的非重要比赛,原则上不予同意。未办理申报手续而参赛的项目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比赛。
三、学校有关部门在选拔参赛队员时,应考虑学生的学业状况,不得因参加训练、比赛而影响正常学业;学生也应根据本人的学业状况决定是否参加训练和比赛;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原则上不超过3 人;原则上不允许一名学生同时参加多项比赛。
四、比赛时间如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或缓考。免试或缓考名单由参赛组织部门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免试成绩以该队员所在教学班的平均成绩记载。
五、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一定等级奖的学生可享受学校规定的比赛奖励政策:
1.可申请获得相应个性发展课程(最多5 学分,详见附件)、第二课堂学分。
2.学生在比赛中获奖可作为其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
3.凡在学校认定的比赛项目中获得规定等级奖的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指标单列,不受综合成绩排名限制,具体按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相关文件执行。
4.同一项目、同一比赛多次参赛获奖的,可选择任何一次申请,不可重复申请。
5.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奖励项目,对获得第1 名至第3 名者等同于一等奖,第4 名至第6 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 名至第12 名等同于三等奖。
六、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试、第二课堂学分、个性发展课程学分和行为积分,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参赛学生申请课程免试批准后不能再申请第二课堂学分、个性课程学分和行为积分。
七、学校特招体育运动员和普通学生运动员的成绩管理,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运动员管理条例》执行。
八、参加训练和比赛学生的成绩处理,由教务处按本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成绩。对弄虚作假的学生,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并取消所更改成绩。
九、本规定适用于2018 年9 月1 日以后举办的比赛,修订前的规定自然废止。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比赛项目及获得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