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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019-05-13  点击:[]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教师授课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对推进学校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及意义

1. 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教学质量评价来促进师德和教风的建设,促进本科教学改革质量的提高。

2.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既能对教师授课起到监督作用,又能激励教师更好地发挥潜力,改进教学工作。通过评价,树立典型,带动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3.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要多渠道收集评价信息,保证信息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评价标准

1. 评价标准要符合学校关于“建成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定位。在课堂教学中倡导启发式与研究式教学,注重学生创新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2.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要力求简单易行,适合校情,突出体现评价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衡量性。

3. 建立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领导评价、专家评价和学生评价及授课教师自评相结合的评价标准体系,提高教学评价的质量与效果。

4. 领导对教师授课质量的评价主要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的角度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的评价主要以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为主;学生对教师授课质量评价是以评价教师的工作态度和讲课效果为主;授课教师自评是以评价自己的教学活动和效果为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三、评价办法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由学校、学部(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各级领导评价,学校、学部(学院)教育教学调研咨询组及同行专家评价、学生评价和授课教师自评等四个部分组成。

学生评价的对象是所有本科授课的教师。领导和专家评价的对象主要侧重于:(1)青年教师;(2)学校、学部(学院)两级核心课程教师;(3)各学部(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重点评议的教师,如学生反映教学质量欠佳者、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申请人等。所有本科授课的教师都必须进行自我评价。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工作程序为:

1. 领导评价。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每位校领导一学期至少听4次课,并对该教师课堂教学及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

2. 专家评价。由教务处、各学部(学院)分别确定评价课程,专家组进行检查性听课。对所评价的课程至少听课3次,并不少于上课次数的1/5,在此基础上,对该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

3. 学生评价。学生的评价包括每学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应届毕业生的问卷调查两个部分。每学期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常安排在学期末考试之前进行,由学生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应届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在毕业前进行。

4. 教师自评。课程结束时授课教师必须完成自我评价。首先评价自己的教学活动和效果,其次提供授课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信息。

四、评价结果的处理办法

1. 评价结果的处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应以学生评价为主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对评价结果争议比较大的,要把学生、专家与领导的评价综合起来进行确认。

2. 公布的方式。评价结果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汇总,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校级领导可随时查阅所有教师的评价结果。学部(学院)领导可随时查阅本学部(学院)教师的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教师,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分析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并由教育教学调研咨询组专家跟踪听课,以帮助他们尽快地提高教学质量。  

3. 激励与约束

(1)教师授课质量评价结果与教学业绩考核挂钩,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2)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教师晋升职务评聘。

(3)对排名在本学部(学院)后5%的主讲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帮助整改。对在一个聘期内教学质量评价累积三次排名在本学部(学院)后5%的主讲教师,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重新进行教学培训,通过试讲考核后方可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

(4)实行专家免评制度。对于长期教学效果好或连续两年以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以实行专家免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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